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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院公务车辆管理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院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车辆。
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调研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特定工作、活动和调研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包括教学保障、后勤保障、餐饮保障、生产经营保障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办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用车
车辆使用人在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车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
(二)学院企业微信平台用车
车辆使用人在学院企业微信平台后勤服务(车辆服务)栏申请-车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
第四条 学院按照以下规定对公务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一)应当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重点保障好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
1.机要通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机关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印制、销毁等相关公务活动;
(2)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3)前往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等重要公务场所,需要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4)按照相关规定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机要通信相关工作。
2.应急保障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项;
(3)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4)参加临时通知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召集的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紧急公务活动;
(5)参加跨区且距离较远并经本单位严格把关的重要公务活动;
(6)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7)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相关公务活动;
(8)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离退休干部离世后办理丧事;
(2)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及其遗属、日常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等;
(3)办理突发或紧急情况下与离退休工作有关的公务事项和其他特殊事项。
4.调研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京视察,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团组来京调研考察以及外省区市党政代表团来京学习考察等重要公务活动;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开展工作调查调研活动;
(3)承办或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组织开展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
(4)全市性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查。
5.其他类型公务用车仅限于保障特定公务需要,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使用。
(二)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地域范围的,由院领导审批。
(三)严格办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停放地点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数据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的依据。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定点充电、机动换电等保障模式。
第五条 遇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遇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较长时间完成的重大事项,车辆租赁期限超过半年或者超出标准租赁车辆的,需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要完善内控制度,所租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体系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且一般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七条 各校区建立公务用车专用停车场,设立醒目公车号牌及公务用车车场管理规定,保证每一辆公务车都有专属停车位,车辆回场必须停放在专属车位。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超范围使用公务车、杜绝公车私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学院直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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